紀法微課堂|公職人員這么做,應當從重給予政務(wù)處分

2020-07-29 17:02:15 瀏覽量:48 責任編輯:e23

給予公職人員政務(wù)處分,應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,做到寬嚴相濟。政務(wù)處分法第十三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給予政務(wù)處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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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給予政務(wù)處分:

(一)在政務(wù)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,應當受到政務(wù)處分的;

(二)阻止他人檢舉、提供證據的;

(三)串供或者偽造、隱匿、毀滅證據的;

(四)包庇同案人員的;

(五)脅迫、唆使他人實(shí)施違法行為的;

(六)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;

(七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。

(摘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(wù)處分法》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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